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298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簡字第29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法律扶助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0年度簡字第298號原告 毛志源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間法律扶助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7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邱士賓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7日
書記官李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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