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國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重國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國字第23號上訴人即被告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北部地區巡防局法定代理人 龔光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99年重國字第23號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部分上訴之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2,249,18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34,91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2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蘇嘉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21日
書記官林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