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簡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勞簡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簡字第123號原告 林琬欣 訴訟代理人( 法扶 律師) 邱怡瑄 律師被告易買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鈞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十七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4日
勞動法庭法官林瑋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4日
書記官江慧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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