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2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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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42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4219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楊寶鳳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9年9月10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上訴人所不服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16,96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薛嘉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4日
書記官范國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