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4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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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44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4485號上訴人即原告 詠臻 企業行法定代理人 姜慧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空軍保修指揮部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9年9月11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聲明原判決廢棄;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039,05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是上訴人上訴利益為1,039,05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9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尚未具體敘明上訴理由,併依同法第441條裁定補正。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劉娟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10月14日
書記官周慈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