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仲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仲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撤銷仲裁判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仲訴字第6號上訴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法定代理人 張致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昇鴻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本院108年度仲訴字第6號請求撤銷仲裁判斷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38萬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萬4348元,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4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陳筠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10月14日
書記官施盈如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