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勞簡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簡字第84號上訴人 張嘉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周子傑 即 古拉鑽 小鋪間因109年度勞簡字第84號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3,366元,原應徵收之第二審裁判費3,645元,惟其中工資補償165,000元之請求部分,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1,770元(2,655元×2/3),故本件應先行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875元(3,645元-1,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4日
勞動法庭法官李桂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4日
書記官郭書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