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53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確認租賃關係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5308號上訴人盧 李秋英
盧麗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即 劉永康 之遺產管理人)間本院108年度訴字第5308號請求確認租賃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64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704元,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4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陳筠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10月14日
書記官施盈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