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撤緩字第4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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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撤緩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撤緩字第四七號
公訴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八十八年度中簡字第一一四八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詐欺罪,前經本院於民國八十八年五月十三日判決(八十八年中簡字第一一四八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緩刑二年,於八十八年六月十三日確定。於緩刑期內之八十九年六月底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四六八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九十年二月十三日,以九十年度上訴字第四八號駁回上訴,並已於九十年三月六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年度上訴字第四八號判決正本送達證書,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陳慧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三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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