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裁定
108年度重秩字第127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
被移送人 姚煜聖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
8年8月26日新北警重刑字第108348881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姚煜聖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相加,尚未
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處罰鍰新臺幣叁仟元。
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8年7月25日0時50分許。
(二)地點:新北市○○區○○街○○巷口。
(三)行為:被移送人因不滿遭員警取締其騎乘機車未戴安全帽
,在員警製單告發過程中,被移送人竟對依法執行職務之
員警以「怎樣啦,銬我啊」等顯然不當之言詞相加,尚未
達強暴脅迫之程度。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經警於上開時、地當場查獲。
(三)警員職務報告、員警現場執勤影像光碟片各乙份在卷可稽
。
三、核被送移人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1款於公
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相加,尚未達強暴
脅迫或侮辱之程度之非行。爰審酌被移送人為員警查獲後坦
承被移送行為以及違反本法之手段、違反義務之程度及上開
非行所生之危害等情,諭知如主文所示之處罰,以資懲儆。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5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
中華民國108年8月2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彭松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新北市○○區○○路3段145號)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29日
書記官許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