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8年度士小調字第1534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小調字第1534號
聲 請 人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張令宜
相 對 人  詹雅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之。同法第
405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住於雲林縣,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
,而本件侵權行為地係在新北市土城區,有內政部警政署國
道公路警察局第六公路警察大隊函覆之肇事資料在卷可查,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審酌原告係依侵
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請求被告賠償損害,為證據調查之便
利,自以侵權行為地法院管轄為宜,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29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法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8月29日
書記官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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