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戊○○○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扣押款事件,於民國99年3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參仟伍佰壹拾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旨
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自民國98年3月16日起至債務
人 夏美蓮 (原名: 夏梅蓮 )離職日止,就其每月得支領之各項勞
務報酬(包括薪津、獎金、津貼、補助費、研究費等在內)三分
之一,於新台幣56,669元及自民國93年6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執行費新臺幣454元範圍內,
暨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遲延利息。嗣變更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3,510元。
查原告係依本院98年3月9日板院輔98司執速字第15554號將第三
人夏美蓮對被告之每月薪資債權三分之一移轉於原告之移轉命令
及本院98年11月4日板院輔98司執速字第15554號將第三夏美蓮對
被告之每月薪資債權三分之一按百分之43、百分之57之比例移轉
於原告及併案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分有限公司,98年3月9
日板院輔98司執速字第15554號移轉命令於98年3月16日送達被告
發生效力,98年11月4日板院輔98司執速字第15554號移轉命令於
98年11月9日送達被告,發生效力,而扣押第三夏美蓮對被告之
每月薪資債權三分之一之扣押命令,係於98年3月16日送達被告
,發生扣押效力,經本院調取98年度司執字第15554號債權人甲
○○○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夏美蓮請求清償票款執行卷及98年
度司執字第75241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分有限公司與債
務人夏美蓮請求清償債務併案執行卷查明屬實。又被告自97年6
月24日起為第三夏美蓮投保勞工保險之投保薪資新臺幣(下同)
17,280元,迄今未辦退保,有勞工保險局99年2月6日保承資字第
09910048200號函暨所附投保資料各1份附卷可稽。原告請求按每
月投保薪資17,280元之三分之一計算扣押移轉款,每月移轉款項
5,760元,98年4月至98年11月,8個月共46,080元,98年12月1日
起至99年2月28日3個月,按百分之43之比例移轉,每月移轉2,47
6.8元,3個月共7,430.4元,二項共53,510.4元,被告應給付原
告。故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原告53,510元,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99年3月16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趙炳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99年3月16日
書記官胡明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