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上字第2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簡上字第2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簡上字第246號上訴人 戴志宗 即奕大企業社
戴福雄 共同訴訟代理人 呂承育 律師被上訴人 陳翰緯 訴訟代理人 莊志剛 律師
陳洪金 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郁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0月19日
書記官謝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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