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37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137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37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蕭勝斌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10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蕭勝斌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蕭勝斌因犯妨害秩序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又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刑法第41條第8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確定在案,有卷內所附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是聲請人依法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參酌刑事訴訟法第370條所揭示之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及規範目的,綜合考量所犯數罪犯罪類型、侵害法益、各別刑罰規範之目的、輕重罪間體系之平衡、整體犯罪非難評價、各罪彼此間之關聯性(例如:數罪犯罪時間、空間、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各次犯行與被告前案紀錄之關聯性、罪數所反映被告之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及刑罰之內部界限、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暨定應執行刑之案件,刑事訴訟法尚未規定裁定前應訊問受刑人或給予受刑人陳述意見,然本件參酌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業已寄送受刑人定執行刑陳述意見調查表,請受刑人針對本案定執行刑表示意見,逾期未陳報視為無意見,該調查表分別於民國111年9月19日、20日寄存於受刑人戶籍地、居所地之轄區派出所,受刑人迄今未回覆等情,有送達證書2紙在卷可參,本院綜合審酌上情,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而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應數罪併罰之各罪,均得易科罰金,爰併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規定,就所定應執行之刑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7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陳碧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詹淳涵中華民國111年10月17日附表:受刑人「蕭勝斌」定應執行刑案一覽表編號12罪名傷害妨害秩序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10年10月31日111年2月5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4630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5630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簡字第1149號111年度簡字第1428號判決日111年4月28日111年5月27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簡字第1149號111年度簡字第1428號確定日111年6月2日111年7月11日備註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5218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656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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