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0五號
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右列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前以被告通緝到案,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七日將其收押;嗣經訊問被告後,認上開情形仍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本院於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裁定其羈押期間自九十三年十二月七日延長二月在案,特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張珈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盧俊良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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