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527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易字第527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吳欣成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加重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200號),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1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吳芙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16日

書記官楊蕎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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