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易字第527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吳欣成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加重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200號),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1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吳芙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16日
書記官楊蕎甄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易字第527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吳欣成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加重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200號),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1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吳芙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16日
書記官楊蕎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