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聲字第2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聲字第2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08號聲請人即被告 鄭裕焜 民國00年00月00日生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8年度上訴字第1065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我因為與本件相關的施用毒品部分,已經執行完畢,希望可以讓我交保與家人團圓等語。
二、被告鄭裕焜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2項之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等,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17年,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民國108年11月1日執行羈押,有本院訊問筆錄、報到單、押票附卷可稽。
三、經查,被告因犯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等罪,業經本院於108年12月4日以108年度上訴字第1065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7年,足見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本件經本院判處之刑期非短,慮及人性趨避刑責之常情,自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較高度之逃亡可能性,為期確保後續審判(本案業經被告上訴第三審)、乃至執行程序之進行,避免造成國家刑罰權難以實現之危險增高,並參諸本件所犯情節對社會安全之危害,應認於現階段之訴訟程序中,尚難有何羈押以外之方法可資代替,是被告仍有羈押之必要性。綜上,本院審酌被告之犯罪嫌疑、法定羈押事由、羈押之必要,且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不得羈押被告之情形,認為本件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而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被告所提上開事由並無法使羈押原因歸於消滅,或使本院認為已無繼續羈押之必要,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核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月17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宏卿
法官楊文廣法官簡芳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廖婉菁中華民國109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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