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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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4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444號原告 牛立芳 訴訟代理人 陳金億 被告 黃雅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下午三點三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4年5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4年5月5日
書記官陳怡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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