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4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444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5日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444號原告 牛立芳 訴訟代理人 陳金億 被告 黃雅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下午三點三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華民國104年5月5日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4年5月5日書記官陳怡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