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0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0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022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黃黎明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8年度執聲沒字第1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黎明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受刑人甲○○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97年3月14日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0萬元,由具保人黃黎明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
二、茲以該受刑人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3月1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陳信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昭綾中華民國98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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