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9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997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6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7年確定,於民國94年3月2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8年2月2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
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甲○○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移送執行後,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100年1月9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0年1月5日,此有法務部矯正司98年2月25日法矯司字第0980905359號函及所附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件在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受刑人業經核准假釋,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10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曾正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田世杰中華民國98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