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103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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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0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О三八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右列具保人因被告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八十九年執聲沒字第八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乙○○前經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台幣八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以該被告逃匿,聲請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按被告逃匿者,得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額,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固有明文。惟沒入保證金之規定,其立法目的乃在課予具保人督促被告到案之責任,自應以合法通知具保人帶同被告到案為必要。經查,對具保人所為之通知經郵務機關退回,上載「收件人外出謀生,無法投遞」等語,有該退回之信封影本一件在卷可稽,足認該通知並未合法通知具保人,自難課其帶同被告到案之義務,是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尚有未洽,其聲請尚難准許,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二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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