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補字第100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因與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歸還薪資事件,
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叁
萬零叁佰玖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伍佰肆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
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賴劍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夢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