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士聲字第14號
聲 請 人 山居生活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1相對人長期未繳納聲請人社區的管理費,經聲請人委託律
師發函通知相對人,該信函經郵局以招領逾期為由退回。
2相對人現住居所不明,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
三、經查:
1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住居所不明,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
,業據其提出律師函、退件信封、相對人戶籍謄本等為證
。
2相對人久未返回戶籍地台北市○○區○○路49之2號6樓
乙節,經本院函請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查明,有該
分局99年3月8日北市警投分刑字第09930690000號函文
附卷可佐。
3本件聲請人聲請公示送達,核與前開法條規定相符,應予
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23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蘇嫊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許雅玲
中華民國99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