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78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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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78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7810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杜裕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零捌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伍仟捌佰柒拾陸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杜裕發於105年11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111年2月底尚積欠聲請人100,086元整未為清償(消費款95,876元整、已到期之利息3,510元整及違約金700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95,876元自111年4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影本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5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佐政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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