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48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4年度訴字第1488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另案羈押於臺灣台南看守所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毒偵字第2434、2835號)及移送併辦(95年度毒偵字第286號、95年度毒偵字第588號),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乙○○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之海洛因貳包(含袋共重約零點陸公克)、含有海洛因之峰牌香菸壹支,沒收銷燬之。又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扣案之安非他命壹包(含袋重約零點玖公克)沒收銷燬之。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扣案之海洛因貳包(含袋共重約零點陸公克)、含有海洛因之峰牌香菸壹支、安非他命壹包(含袋重約零點玖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如附件起訴書及移送併辦意旨書所載。並補述:㈠被告施用第一級毒品之時間更改為,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間
某日起至九十四年十月三十日止;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之時間更改為,自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九日止。
㈡證據除起訴書及移送併辦意旨書所載者外,復有:
①長榮大學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一日出具之確認報告一紙。②法務部調查局九十四年十一月三十日調科壹字第200005864號鑑定通知書一紙。
③本院扣案物品清單一紙。
④獲案毒品表一紙。
⑤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一紙。
⑥法務部調查局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日調科壹字第200005961號鑑定通知書一紙。
⑦法務部調查局九十五年一月十一日調科壹字第200005960號鑑定通知書一紙。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十條之二、第四百五十四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判決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簡式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5年4月13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蔡直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沈建杉中華民國95年4月13日附錄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①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②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