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0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074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丁○○
號訴訟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四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第17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7年2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杭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2月1日
書記官蔡曉卿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0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074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丁○○
號訴訟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四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第17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7年2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杭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2月1日
書記官蔡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