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0年度士簡字第508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士簡字第508號
被   告  劉家瑜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00年度偵字第148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劉家瑜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處有期徒刑貳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
項,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9月7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陳介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9月7日
書記官范煥堂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著作權法第91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
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百萬
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上5百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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