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交易字第285號刑事其他文書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25日裁判案由:過失傷害主文甲○○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