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99年度店簡字第31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店簡字第310號
上 訴 人  陳叔子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慧鳳葉庚隆 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99年11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133,95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臺幣18,42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9  日
         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吳建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