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83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9年度執聲沒字第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甲○○因被告乙○○犯傷害案件(96年度易字第271號),於民國96年7月9日經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3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96年保刑字第259號),爰依同法第12
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茲聲請意旨以該被告逃匿,聲請沒入保證金,經本院核閱全案卷宗,有卷附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緝書影本、通知具保人送達證書回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保證金收據及公務電話紀錄表各1紙在卷可按,本院經核聲請人之聲請於法相符,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
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月19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吳志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芝箖中華民國99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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