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4年上更㈠字第2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四年度上更㈠字第二五六號
上訴人乙○○
葉煥朝 右當事人與被上訴人甲○○即祭祀公業 黃兆慶 管理人等間因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為訴之追加,經核其追加部分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下同)壹佰零玖萬伍仟柒佰伍拾叁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陸仟肆佰叁拾柒元,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張宗權
法官蕭艿菁法官吳秀美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一日
書記官常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