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重上更㈠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撤銷仲裁判斷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上更㈠字第九七號
上訴人台灣省政府農林廳林務局羅東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李汶津 訴訟代理人 林世超 律師複代理人 陳清進 律師被上訴人順功營造有限公司設台中市○區○○路二段六十六號三樓法定代理人 林杏宜 右當事人間撤銷仲裁判斷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應由林杏宜承受並續行訴訟。
理由
一、查本件被上訴人順功營造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原為 張榮富 ,嗣於八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變更為 艾家苓 ,又於八十六年十月十三日變更為于正,復於八十六年十二月十九日變更為 林中堂 ,再於八十七年九月十六日變更為林杏宜,有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四份在卷可稽,本院前審於八十八年二月五日判決時,漏未查明並命該等變更後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該等法定代理人至本審亦迄未為續行訴訟之聲明,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規定,命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應由林杏宜承受並續行訴訟。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台灣高等法院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吳謙仁
法官魏大喨法官林樹埔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正。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書記官林初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