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4年度上更㈠字第25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4年上更㈠字第25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八十四年度上更㈠字第二五六號
上訴人丁○○訴訟代理人 吳武川 律師
葉煥朝 被上訴人甲○○(即祭祀公業 黃兆慶 管理人)兼訴訟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歐龍山 律師訴訟代理人歐龍山律師訴訟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丙○○
彭國良 律師複代理人 蕭萬龍 律師兼訴訟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歐龍山律師右抗告人因與______等間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二年訴字第四二三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事實理由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四日
台灣高等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法官法官右正本係正原本作成。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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