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重訴字第2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2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二二二二號
原告陽跡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秀輝
住台北市○○街○段○○○號五樓被告連昇貿易股份有限公司設台北市○○路○段○○○號法定代理人 游阿燦 住台北市○○路○段○○○號被告甲○○住台北市○○路○段○○○號
乙○○住台北市○○路○段○○○號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邦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院書記官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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