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47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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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47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七七九號
原告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重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被告乙○○住台北縣蘆洲市○○路○○○巷○○弄○○號四樓
甲○○住台北市○○區○○里○○路○段○○巷○○號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一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起訴狀及委任狀內均未有原告公司印文及法定代理人之簽名或印文,經本院於八十九年十一月十日裁定命於五日內補正,裁定正本已於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七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為憑,原告迄未補正,其起訴不合法。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六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賴泱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六日
書記官江婉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