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森林法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06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元龍
林錦宏趙進西本件被告三人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等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24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均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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