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債更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消債更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債更字第11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張國 在上列當事人聲請更生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170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次,每次郵務送達費34元估算,聲請人應預納郵務送達費1700元(計算式:【4+1】3410=1700),並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聲請人應提出自民國104年3月起迄今之每月實際所得來源及數額(含薪資、佣金、獎金、津貼及補助)之證明文件(含身障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兒少補助等)或資料(如公司或機關出具之證明、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並補登資料完畢之帳戶存摺影本等),且應說明現行工作及平均每月收入數額,及提出任職證明文件;並應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包括集保存摺、郵局存摺)封面暨完整清晰內頁之資料影本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三、聲請人應提出各項生活必要支出(應包含但不限於水電瓦斯費、膳食費、通訊費)之計算方式及檢附相關資料、收據證明等證明文件。
四、聲請人每月必要支出列入油資為1500元,惟卷附聲請人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並無汽機車登記資料,請提出其行照影本,並提出相關證據說明該汽機車之價值為何,若該汽機車非聲請人所有,應併說明汽機車所有人與聲請人之關係。
五、請提出所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有效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用繳納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六、聲請人應說明除陳報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或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如有,請提出全體債權人名冊、連絡方式及住址(含全體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與其他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間借貸關係證明文件、相關還款證明。
七、聲請人如有上開以外之其他財產(如現金、汽機車、金銀飾品等),應陳報財產清單並提出財產證明(如汽機車行照影本)、照片、價值證明(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
八、聲請人應說明聲請人與2名未成年子女之生母就該子女扶養費之詳細計算方式及提出相關證明,並一併說明2名未成年子女之財產狀況、工作狀況、投資狀況並提出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3、
10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薪資證明、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含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以及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九、聲請人應說明聲請人與其他法定扶養義務人就聲請人母親扶養費之詳細計算方式及提出相關證明,並一併說明其母親之財產狀況、工作狀況、投資狀況並提出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3、10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薪資證明、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含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以及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十、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中華民國106年6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毛松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7日
書記官曾百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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