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95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非訟代理人 吳榮祥 相對人 王保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訴外人 潘秋春 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其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98年11月23日。
(二)擔保債權總金額: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120萬元。
(三)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28年11月18日。
(四)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五)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六)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七)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計收標準計算。
(八)相對人:王保偉。嗣全部抵押物於104年11月27日移轉登記與相對人王保偉。
而訴外人 王如珠 於98年11月25日邀同訴外人潘秋春、 陳建宇 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100萬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借款期間為98年11月25日起至113年11月25日止,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期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訴外人自106年9月25日起即未繳納本息,應視為全部到期,尚欠本金507,234元及遲延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土地第一類登記簿謄本、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貸款借據、連帶保證書、借戶全部資料查詢單、本院107年10月8日投院明家字第1070001514號書函(以上均影本)、戶籍謄本等為證。
三、本院於107年10月15日通知相對人及訴外人如認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為不實,應於收受通知後10日內具狀陳述意見,該通知並於同年月17日送達於相對人及訴外人,有卷附通知函及送達證書可稽,相對人及訴外人逾期未為陳述,另本件相對人雖為抵押物之受讓人,惟依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67條之規定,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是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107年度司拍字第95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所有權人│││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南投縣│仁愛鄉│眉溪││101│空│10920│全部│王保偉││││││││白││││└──┴───┴────┴────┴────┴────────┴─┴─────────┴──────┴──────┘※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 勿庸 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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