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建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委託工程執行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建字第47號原告立淞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明福 被告 劉炳雄 即德亞工程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委託工程執行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7日以111年度補字第286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8,260元,此項裁定已於111年3月1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查。茲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4月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雅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4月7日
書記官謝其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