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單聲沒字第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單聲沒字第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聲沒字第6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閻鈞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11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關於被告姓名「 閰鈞 」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閻鈞」。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裁定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參照)。
二、本裁定之原本、正本內,關於被告姓名原記載「閰鈞」,顯係誤繕,並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依前開說明,自應均更正為「閻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4月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路逸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崑煜中華民國111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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