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103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非訟代理人 謝孟茹 相對人 李奇昇 法定代理人 賀靜瑋 相對人 李其興 相對人 鄭琇 玓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相對人李奇昇、李其興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90年10月26日。
(二)擔保債權總金額: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780萬元。
(三)抵押權存續期間:自89年8月3日至188年8月2日止。
(四)清償日期:就各個債務分別規定其清償日期。
(五)利息(率):依照各個借據(或票據)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六)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借據(或票據)所約定之利率計算外加收百分之二十之遲延利息。
(七)違約金:依照各個借據(或票據)所約定之利率計算外每百元每日加收壹分五釐之違約金。
(八)相對人:李奇昇、李其興、 鄭琇玓 。嗣相對人李其興於104年6月16日邀同相對人李奇昇為ㄧ般保證人與聲請人簽訂借款契約,約定於650萬元額度內週轉循環使用,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借款期間自104年6月16日起至119年6月16日止,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期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相對人李其興自107年6月1日起即未繳納本息,應視為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6,437,275元及遲延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土地暨建物第一類登記簿謄本、財政部90年9月14日臺財融(三)字第0903000149號函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影本、其他約定事項影本、借款契約影本、司法院家事事件公告查詢、放款相關貸放及保證資料查詢單影本等為證。
三、本院於107年10月25日通知相對人如認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為不實,應於收受通知後10日內具狀陳述意見,該通知並於同年月29日送達於相對人,有卷附通知函及送達證書可稽,相對人逾期未為陳述,另本件相對人鄭琇玓雖為抵押物之受讓人,惟依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67條之規定,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是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107年度司拍字第103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所有權人│││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南投縣│草屯鎮│草屯││119-1│空│183│全部│李奇昇2分之1││││││││白│││、李其興4分│││││││││││之1、鄭琇玓4│││││││││││分之1│└──┴───┴────┴────┴────┴────────┴─┴─────────┴──────┴──────┘┌────────────────────────────────────────────────────────────────┐│附表:建物107年度司拍字第103號│├──┬───┬───────┬───────┬───────┬────────────────┬───┬──────┬─────┤│編││││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所有權人│備考││││││││附屬建物│範圍││││號││││及房屋層數│合計│││││├──┼───┼───────┼───────┼───────┼────────┼───────┼───┼──────┼─────┤│001│4759│忠孝街379巷1弄│草屯段119-1地│住家用、鋼筋混│一層:67.1、二層│陽台:6│全部│李奇昇2分之1│││││12號│號│凝土造、2層│:61.5、合計:12│││、李其興4分││││││││8.6│││之1、鄭琇玓4│││││││││││分之1││└──┴───┴───────┴───────┴───────┴────────┴───────┴───┴──────┴─────┘※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