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19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1993號聲請人 吳幸桂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楊素茹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
二、補正本票原本16張。
三、確認本票附表票號WG0000000之本票發票日為「110年12月30日」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四、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4月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