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監宣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監宣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監宣字第168號聲請人 林佳保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 林保相 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 林宋秀枝 之第一順位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略)(已提出者免再重複補正)。
二、本件為相對人林保相選任特別代理人,是否係為辦理被繼承人林宋秀枝之遺產分割事宜?若是,應提出願任特別代理人同意書上係載明「為辦理遺產分割事宜」(註:若僅辦理繼承登記或拋棄繼承毋庸選任特別代理人)。
三、被繼承人林宋秀枝之遺產稅繳納或免稅證明書。
四、提出遺產分割協議書(簽章應齊備),若相對人林保相分得之部分小於其應繼分,則應一併提出該協議對相對人林保相無顯然不利益之證明資料。
中華民國111年4月6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6日
書記官張琳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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