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14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14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四四七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沒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六○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安非他命壹小包(驗後毛重貳點捌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前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七日十五時五十五分為警於高雄縣○○鄉○○村○○路○○巷○○○號住處,查獲扣押之安非他命一小包(驗後毛重二‧八五公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係違禁物,爰請宣告沒
收等情。經查被告因施用毒品之行為遭送觀察勒戒,並經觀察勒戒結果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而獲檢察官予以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六二○二號不起訴處分書一份可稽,而前開扣押之物,確係安非他命,除為被告坦承外,並有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之檢驗報告單一份在卷可稽,該物係屬毒品,足堪認定。本院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四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高英賓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雯琪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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