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交附字第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交附字第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交附字第七二號
原告丙○○○原告乙○○原告甲○○原告丁○○右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榮作 被告戊○○被告三通運輸股份有限設高雄市○○區○○街○○○號法定代理人張秀昭右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四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趙家光
法官洪榮家法官李怡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慧君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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