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6年訴字第31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低收入戶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15號抗告人 陳麗寧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南投縣政府間低收入戶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1月28日本院106年度訴字第315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中華民國106年12月15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王德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5日
書記官凌雲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