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6號聲請人福井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介凡 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定有明文。破產屬非訟事件,應以構成破產財團之價額計徵費用。依聲請人提出之民國109年11月30日資產負債表所示,聲請人之資產總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2143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款規定,本件應徵聲請費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0年1月1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琮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月13日
書記官李佳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