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45號原告 黎虹慕 訴訟代理人 鄧為元 律師
蔡孟容 律師 黃榆婷 律師被告鈺龍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麥芳瑜 被告 黃新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萬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萬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12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王婉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13日
書記官鄔琬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