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46號原告佳昌大都會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李廖峰 訴訟代理人 許博森 律師
陳羿蓁 律師被告 李楊 蹜認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聲明第一項請求將屋頂平台拆除返還予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62,937元;原告聲請第二項請求給付385,175元及其利息,訴訟標的金額即385,175元。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規定,本件原告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合併計算訴訟標的為1,348,112元(計算式:962,937+385,175),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3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1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宋家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12日
書記官黃伊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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