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72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7281號債權人苗栗縣三義鄉農會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戊○○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丁○○、乙○○、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債務人乙○○、丙○○是否負連帶清償責任。如是,應補正請求之依據;如否,請撤回主張「連帶」清償責任之部分。
三、債務人丁○○、乙○○、丙○○之最新戶籍謄本〈謄本內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97年8月12日
民事庭法官吳國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得新中華民國97年8月12日